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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除全能的“临时工”称谓的不良心理暗示
来源:蚌埠求是心理咨询中心  发布:2012-02-14  浏览:952
云南民族大学充卡诱惑大学女生陪酒陪睡的当事男子是后勤“临时工”,说“1万元捐资费不是大事”的湖南省教育厅新闻中心主任是外聘“临时工”,私领无票乘客上车的杭州火车南站保安还不知道是哪个部门的“临时工”,掌掴菜农的城管当然是“临时工”,态度恶劣的发飙女警还是“临时工”,就连忽悠了倪萍大姐的“中华脊梁奖”的文件伪造者居然也是“临时工”。

  

  万能的“临时工”再出江湖:受三亚宰客事件影响,苏州游客曝厦门“天价菜单”,7人一顿饭5菜一汤吃掉9560元,当事老板回应称当日点菜员系临时工,已被辞退。

  

  又是临时工干的!可恨的是,这般黑色幽默不是舞台演绎,而偏偏要不争气地在现实生活中一再重现,演艺圈也不学好,郭德纲随从打人也干脆推给了伟大的“临时工”。

  

  总之,“临时工”的不务正业已然泛滥成灾。而“临时工”的存在,仿佛天然形成了一种社会心理暗示。

  

  对老板而言,“临时工”意味着好处多多。与所谓正式编制或长期员工相比,他们同工不同酬且难以享受社会福利保障,可节省大笔的劳动力成本。关键是,一旦出事,老板们还可大义凛然地将“临时工”辞退,不费成本地就能撇清责任。抱此心理,老板当然喜爱“临时工”,且对其不当行为也往往睁只眼闭只眼。

  

  对员工而言,背负“临时工”这个名号自然也会产生心理暗示:既然法律上我非正式,待遇福利差人一截,连人格都低人一等,那我素质差一点、责任心低一点也是情有可原。抱着这样的心理,“临时工”们也很难全心全意地工作。

  

  社会中“临时工”特殊功用的存在,实则严重助长了用人单位和临时员工的双重侥幸心理,让“临时工”承担与所得不对等的“高风险”,更与社会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完全相违背。但事实上,这样的行为并非没有法律约束。按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产生于传统用人机制下的“临时工”一说早就不该存在。对内,必须签订劳务合同以保护被雇佣者合法权益,否则就是违法用工;对外,只要签订合同,该员工的所有工作行为就视为单位行为,岂能用“临时工出错”为由免除责任。

  

  消除“临时工”的滥用诚然有法可依,但尚欠执法力度。惟有让用人单位为所有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,才可能倒逼其对“临时工”公平相待。如此,法律的尊严、公民的权益、社会的公平才会都得到合乎正义的捍卫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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